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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口到土耳其的注意事项以及风险提示

时间:2009-06-19 16:59来源:商务部 作者:T-SHIPPING航运网 点击:
近两年来,特别是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不断深化,中国企业对土耳其出口无法全部收到货款的纠纷不断发生,且数量急剧增加。为保护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,保障中土两国双边贸易持续
  

  近两年来,特别是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不断深化,中国企业对土耳其出口无法全部收到货款的纠纷不断发生,且数量急剧增加。为保护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,保障中土两国双边贸易持续、稳定、快速、有序地发展,我处特再次向中国出口企业发出经营风险提示:


  一、充分了解土耳其海关的相关规定及可能对出口收汇带来的风险。

  (一)货物到港后45天无人认领,海关将作无主货处理,有权拍卖该批货物,拍卖所得充抵仓储费和相关费用。货物被拍卖时,在同等条件下,原进口人为第一购买人。

  (二)货物到港后,如未收到收货人的正式“拒绝收货通知”,海关不允许货物退运回出口港或转售。


  二、中国出口企业最典型的投诉案例

  双方企业就对土出口某项商品签订合同。合同规定:土方预付部分货款(通常约为20-30%),其余货款在货物离港后电汇(T/T)或抵港后付款赎单(D/P)。以上貌似无风险的支付条件却种下了隐患。货离港或到港后,恶意的进口商往往找各种借口推迟付余款,直至拖延到货到港45天后,被海关作为无主货拍卖。期间,如出口商要求退货或转售,进口商往往拒绝签字,无原进口商签字,土海关不允许货物退运或转售。


  三、案发后的可能处理办法

  (一)在45天到期后,通过货运代理或委托人申请延期(一般可延期30天至45天)。

  (二)通过进口商所属的商会给进口商施加压力,促其友好妥善解决。(与土耳其企业接触时,一定要对方出示其所属商会的证明)

  (三)委托土耳其律师通过发律师函,直至起诉对方。如收货人未明确为进口人,可委托律师办理货物退运或转售手续。需向律师提供授权书及相关文件,从中国取得的相关文件需要经公证、认证,耗时十几天至三十天不等。


  四、向我驻土耳其使馆经商处(安卡拉)、驻伊斯坦布尔总领馆经商室(伊斯坦布尔)报告情况

  (一)发现情况有异,立即报告,不要听信进口商的托辞,拖延和耽误时间,到最后时刻或过去了很长时间才报告。

  (二)填写《中国公司贸易纠纷投诉登记表》,特别是需要填写进口公司名称、负责人名称、护照号码、出生年月日。表格可传真到我处(0090-312-4466762),并请电邮至tr@mofcom.gov.cn。

  (三)如需委托律师,请在电邮上述登记表同时,将案情以英文描述发我处,以便协助商请律师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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